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垂利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籍管理制度
发布日期: 2025-05-12        来源:         浏览量:

第一节  入学与注册


一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向学校员工工作处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二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
三 新生因事、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,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,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2年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
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四 员工入学后,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对员工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
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。

五 每学期开学时,员工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。每学年第一学期,员工应先缴纳学费,凭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,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。

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
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供教育救助,完善员工资助体系,保证员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。


第二节  考核与成绩记载


六 员工应当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学籍档案。

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具体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。

七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,结合学校员工操行量化评定办法进行,采取个人小结、班级评议、院系监督的形式进行。

员工体育成绩,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、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。

八 员工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。员工升、留级和重修等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。

九 学校健全员工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,真实、完整地记载、出具员工学业成绩,对通过补考、重修获得的成绩,予以标注。

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。

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,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,予以记录。员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、符合录取条件,再次入学的,其已获得成绩,经学校认定,予以承认。

十 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。不能按时参加的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无故缺席的,根据学校员工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十一 学校开展员工诚信教育,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、学术、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,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;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对违背学术诚信的,学校有权停止授予或撤销其毕业证及学术称号、荣誉等。


第三节  转专业与转学


十二 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以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;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员工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。

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员工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,学校予以优先考虑。

十三 员工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

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


十四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,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(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。因创业而休学的员工,可根据需要,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。

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予休学:

(一)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;

(二)因其他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,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。

十五 新生和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。

员工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,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。

员工保留学籍期间,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。

十六 休学员工应当办理手续离校。员工休学期间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。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十七 员工休学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

第五节 退 学


十八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

(一)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;

(二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
(三)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;

(四)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
(五)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

(六)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。

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,办理退学手续。

十九 退学员工,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,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。

退学员工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
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


二十 员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准予毕业,并在员工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。

二十一 员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,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准予结业,发给结业证书。

员工结业离校2年内,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。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,可以颁发毕业证书;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
对退学员工,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

第七节  学业证书管理


二十二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业证书。

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。

二十三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,按上级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。

二十四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学校取消其学籍,不发放学历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。

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,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。

二十五 学历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
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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